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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有关义务教育“试行学区制”的要求、上海市教委“沪教基[2015]80号”《关于促进优质均衡发展、推进学区化集团化办学的实施意见》及浦东新区教育局《浦东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区化办学工作实施方案》,为确保“学区化办学”的有序推进,特制定本规则。
2、本学区由地处浦东新区新场地区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上海市石笋中学、坦直中学、新场镇小学、石笋小学、坦直小学为主体组成。
3、本学区依照街镇合作与学校参与结合、独立办学与协作发展结合、资源共享与合作共赢结合、內部互助与开放互动结合的原则开展工作。
4、本学区以交流办学经验、促进教师有序交流互动、开放学校特色课程、共同开展教研与科研、共享共建优势资源等为主要任务。
5、“学区化办学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是本学区最高决策机构。
6、本学区实行“轮值召集人”制度。“轮值召集人”由 “工作组”会议推举确定,其职责是: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的同时,总结本学校的办学特色和成果,组织好展示和交流活动。“工作组”每学期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工作组”全体会议由组长负责召集。
7、“工作组”由本学区成员单位校长、书记,新场镇分管教育的领导,第三教育署领导及教育署委派的工作人员等方面人员组成。
“工作组”的职责是:在“第三教育署学区化办学指导小组”指导下,根据新区教育局有关规定及本学区实际情况,对以下事项做出决定并组织实施:
(1)审核通过“议事规则”,推选工作组组长及组长单位。
(2)确定学期“轮值召集人”。
(3)编制并确定“学区化办学三年规划”,并组织有效实施。
(4)编制并确定本学区年度计划、学期工作计划,确定经费预算。
(5)确定并组成“专家组”及“项目小组”落实计划规定的任务。
(6)对学期、学年计划及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
(7)其他“教育署指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认为应由“工作组”决定的事项。
“工作组”办公地点设在组长单位,负责处理“学区化办学”对外联系及其他上级要求或“全体会议”授权的工作,负责本学区文书档案等管理。
8、根据“学区化办学规划”及“年度计划”,由“工作组”在各成员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组建“项目小组”具体落实各项工作。
“项目小组”可以由某一个学校也可以由若干学校组成。
“项目小组”的召集人,应是实际实施该项目负责人,具体人选由各学校推荐,经“工作组”全体会议同意。
“项目小组”组成人员,由召集人提出具体名单,报“工作组”备案。
“项目小组”确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开展工作的具体计划和实施方案给“工作组”,由“工作组”聘请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审议通过后实施。
“项目小组”应按审核通过的方案组织落实,并随时接受“工作组”及“专家组”的检查、咨询和考核,在项目完成时,应递交有关报告及档案,接受“专家组”的评审验收。
9、根据学区化办学规划和工作计划,在“工作组”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本“学区”的名义,特聘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
“专家组”的任务是对本学区实施的各个具体工作项目的可行性及实施质量实施监控和指导。“专家组”的任期及组成,由“工作组”根据工作计划及项目推进的需要确定。
10、各成员学校应指定一名中层以上干部为“学区化办学联络员”组成“联络组”,负责接洽并处理日常事务。“联络组”办公地点设在组长单位,担任“轮值召集人”单位的联络员负责主持本学期学区联络组的工作。
11、本学区试点工作期间涉及的各项活动经费,由教育局按规定提供的专项经费为主支出,该项经费的日常管理和使用,有组长单位负责,并定期向“工作组”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使用情况,接受审计和监督。
12、本“议事规则”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工作组”。未尽事宜,由“工作组”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