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通知)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教育局系统学生用餐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中小学、托幼机构、职成校:
为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教育系统学校学生用餐的管理,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健康,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盒饭卫生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经研究,特制定《浦东新区教育局系统学生用餐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浦东新区教育局系统学生用餐管理办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教育 学校 用餐 管理 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0年12月30日印发 |
(共印10份)
浦东新区教育局系统学生用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加强对浦东新区教育系统学校学生用餐的管理,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它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健康,维护学生合法权益,遵循“安全保障、营养平衡、口味可口”,依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管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盒饭卫生管理办法》等规定实施规范管理。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浦东新区教育局系统各级各类学校。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2.1节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第四条 浦东新区教育局依法对管辖范围内各类学校食堂的餐饮卫生安全、膳食营养结构和餐饮的定价标准等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成立浦东新区教育系统学生用餐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局长、副局长、相关处室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全面负责新区教育系统的学生用餐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市、区政府对学生用餐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组织、协调学生用餐工作。
第五条 成立浦东新区教育系统学生用餐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由局安全事务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后勤管理科负责人组成,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新区学生营养午餐的具体管理工作。
1、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新区学生用餐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管理。
2、负责向学校提供餐饮服务的相关供餐和配送单位的资质准入、日常监管及考核评估工作,对违反规定的供餐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3、负责学校与相关餐饮服务单位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指导和协助学校与向学校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包括供餐单位、配送单位和劳务输出单位)依法签订合同。
4、负责中小学生的菜谱编制工作,建立新区学生标准菜谱数据库,供学校使用,并做好相关网站的维护与管理。
5、组织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参加相关知识技能培训,督促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健康检查。
6、协助物价部门检查学生用餐,处理以次充好、短斤缺两等事件,确保学生用餐质量。
7、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处理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维持秩序,控制事态发展,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学校师生用餐安全。
第六条 机关处室根据本业务条线的工作特点,提出学生用餐管理和应急管理的指导意见,督促基层单位加强学校食堂突发事件的防范,对食堂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根据“谁审批,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机关处室对学生用餐工作负有相应的监管责任。
1、局综合计划财务处负责对学校食堂的基建改造和设施设备的配置计划。
2、局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对学校食堂的基建、大修,设施设备的配置、具体实施工作。
3、局会计核算中心负责对学生用餐餐费核算工作。
4、局德育处负责对引导学生正确饮食及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宣传工作。
5、教育安全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用餐安全卫生的监管工作。教育署负责对下属学校学生用餐的监管工作,并确定一名专(兼)职干部。
第2.2节学校职责
第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相关的法规、规定,具体负责学生用餐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并配备学校食堂专门管理人员。
第八条 学校要成立学校餐饮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人数不少于7名,其中主任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担任,学生代表不少于2名、教师代表1名,家长代表2名,学校食堂专门管理人员1名。其职责是:监督管理学生用餐工作,并按要求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负责检查食品安全及质量,挑选制定菜谱,核算餐饮成本,结算餐饮费用,选择考核供餐、配送单位,组织培训,召开餐饮评议会,教育宣传科学饮食等。
学校食堂专门管理人员须对每日的食品原材料进行称重、索证、验收工作;核对菜单、配料单及送货单,并做好相应的台账记录工作;对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及时督促存在问题的整改;不定期对学生餐的熟制成品进行抽查称重(每周不少于3次),并对烧制质量作出相应评价。
第九条 学校根据不同的人员、场所和设施设备等条件,可选择学校自办食堂、供餐单位承办食堂或外送学生盒饭等运作模式。
1、学校选择自办食堂的,非在编食堂从业人员必须与劳务输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确保规范用工。
学校必须在浦东新区教育局通过招标程序认可的配送单位中选择一家配送单位提供用餐原料的配送,确保学生用餐的食品安全。
2、学校选择由供餐单位承办食堂的,必须在浦东新区教育局通过招标程序认可的供餐单位中选择一家承办单位提供供餐服务。
学校必须无偿提供食堂场所、设施设备给承办单位进行操作。学校不得收取承办单位的学生用餐管理费返还款。
承办单位应当接受原在学校从事餐饮工作的在编分流人员。
3、学校选择外送盒饭(加热保温)的,应当确认该供餐单位拥有经营学生盒饭(加热保温)资质,并应核对其日生产量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定的标准内。
学校应当对盒饭在食用前的中心温度、运输车辆的保温和卫生情况进行检查,作好记录。
第十条 学校必须与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签订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学校在签订合同前,应征询教育局学生用餐工作小组意见,并将正式签订的合同上报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应做好学生餐费缴纳工作,按月向学生收取,对于家庭困难的学生按相关规定予以减免。教职工餐费必须独立结算。
第十二条 学校应按《浦东新区教育局公办中小学校学生午餐补贴实施细则》(详见附件2),对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午餐能源费、制作费进行补贴。
第十三条 学校自办食堂的应按学生就餐人数,根据相关规定做好“学生用餐保险”工作。学校食堂托管的应督促餐饮公司做好“学生用餐保险”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应定期向学生开展科学饮食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就餐习惯。
第十五条 学校食堂不得外借、出租,不得经营外送桶饭、盒饭,或另作他用。学校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收取供餐、配送单位给予的礼金、有价证券等钱物,不得参加供餐、配送单位组织的各种宴请活动。
第三章 供餐和配送单位的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供餐和配送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学生管理规定》、《上海市盒饭卫生管理办法》等法规以及浦东新区教育局关于学生用餐工作的各项管理规定。
供餐和配送单位必须资质齐全有效,通过公开、公平和公正的招标程序,经浦东新区教育局认可。
第十七条 供餐和配送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合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税收及劳动用工政策,做到守法经营。供餐和配送单位不得向学校教职工行贿,不得以现金、白条及个人签名方式收取和支付学生用餐费用。不得向教师提供免费午餐。
第十八条 供餐和配送单位相关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体检,取得上海市食品类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后上岗工作。参加浦东新区教育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 供餐和配送单位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加强对学校食品制作过程的监督与管理,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生产、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食物中毒或疑似病例报告等制度,重视培养从业人员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以确保师生饮食的食品安全。
第二十条 供餐单位不得转让、分包、挂靠学生用餐供应权。不得对外营业,不得私自出租、出借厨房。
第二十一条 质量要求
1、供餐和配送单位采购的食品须符合国家颁布的食品安全、质量要求。
2、供餐和配送单位须向持有有效许可证件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并与供应商签订安全质量协议书。
3、供餐和配送单位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并在送货时把豆制品送货单、动物类食品检验检疫证明和蔬菜农药残毒测试合格证及送货清单送至学校。(配送单位可将原件复印加盖公章后使用。)
4、供餐和配送单位须做到净菜进学校食堂,食品及其原料与菜谱相符。
第二十二条 价格要求
供餐和配送单位应让利于学生,学生用餐的相关食品及其原料应低于市场零售价。
第二十三条 外送学生盒饭的供餐单位参照《上海市盒饭卫生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供餐和配送单位在学校供餐服务点发生下列行为,合同履行期满后,即终止合同,不得续约:
1、被教育局学生用餐工作小组会同相关部门考核合格排名末位的10家学校供餐点。
2、学生用餐供应短斤缺量,被学校扣款3次以上的。
3、供餐和配送单位达不到本办法第三章《供餐和配送单位职责》和《用餐服务合同》规定要求的。
第二十五条 经查实因供餐和配送单位责任在学校供餐服务点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立即中止合同。至该事故发生所在学年度结束,该公司不再具有为浦东新区学校供餐或配送的服务资格。
第四章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食堂必须具有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学校食堂必须建立各种相关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建立食物中毒应急预案和报告制度,并在用餐场所公示。
第二十八条 学校食堂餐饮台帐工作须专人负责,每日真实记录,以备检查。
第二十九条 学校食堂卫生要求
1、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
2、蚊蝇、老鼠、虫害的防范设施应当配备齐全。
3、地面、操作台应当无积水,无油腻。
4、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消毒后的餐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保洁柜应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5、消毒剂和洗涤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并有明显的标记。购买消毒剂必须索证。
第三十条 加工操作要求
1、原料采购
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的有关要求,并应进行验收,不得采购《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采购应索取发票等购货凭据,采购豆制品、肉类食品和蔬菜时必须索证,严格禁止采购三无产品。
2、储存
食品原料储存场地应由专人管理,禁止存放与食品无关的物品,仓库应有机械通风设备。食品储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至少15厘米)。建立食品入库、出库和日常性查验制度。
3、加工和供应
(1)肉类、水产品类与蔬菜类食品原料的清洗必须分别在专用清洗池内进行,并分台操作。
(2)蔬菜必须浸泡10分钟后清洗,清洗过的菜框必须隔地存放。
(3)粗加工荤素操作台、用具和容器分开,生熟食品容器有明显标志,并保持清洁。
(4)烧煮或配料前应严格检查待烧食品原料的卫生质量;食品应当烧熟煮透,中心温度不得低于75℃。
(5)烹调好的食品应当在备餐间存放,烹调后至供应时间,不超过二小时。如超过二小时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供应前应充分加热。分餐必须在备餐间内进行。
(6)学校食堂不得供应生拌食品和改刀菜,外购熟食卤味必须经过高温充分加热后方可供应。
第三十一条 备餐间要求
1、备餐间必须配备紫外线灯、空调,紫外线灯安装应距地面2米以内,安装数量以1W/m3,每天至少开灯一次,时间不少于三十分钟。
2、备餐间要设二次更衣室,配备流动水与符合标准的消毒水,进入备餐间应二次洗手消毒和更衣。
3、备餐间应是一个封闭的场所,设传递窗口。不得放置与食品无关的物品,无苍蝇、蟑螂和老鼠。
第三十二条 留样要求
留样食品品种必须与当日菜单相符合,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的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并标明日期。
第三十三条 从业人员要求
1、食品从业人员按有关规定取得上海市食品类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2、每日做好晨检。
3、个人卫生必须符合卫生要求(见《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第三十四条 培训要求
1、管理人员(分管校长、食堂负责人、食堂卫生管理员)接受上级部门的培训。
2、食堂从业人员每学期接受管理人员的培训。
3、所有新员工入职前接受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三十五条 应急措施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应立即停止食品加工和供应活动,并向教育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协助卫生医疗机构救治病人;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按要求及时采取的相应措施,把中毒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五章 学校食堂设施设备、财务管理
第5.1节 设施设备管理
第三十六条 新开办学校、寄宿制学校及有条件的学校应开设食堂餐厅供学生现场就餐。
第三十七条 学校食堂应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求,配齐开设所必须的灶具、脱排油烟罩、蒸饭箱、消毒柜、冰箱、烤箱等硬件设施,并按规定进行更新。
第三十八条 委托食堂硬件设施的维护
1、由教育局统一为学校配置的食堂厨具设备的使用期限暂核定为十年。
2、硬件设施在使用期限内所发生的日常维护保养费用,由使用方单位承担。
3、因供餐单位管理和使用不当造成的硬件设施在使用期限内发生损坏情况,其维修费用须由该单位承担。
4、硬件设施在使用期限内一旦发生损坏情况,承办单位无使用不当,维修费用由学校承担。
5、学校与供餐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及终止合作关系时,均应做好财产清理工作。
第5.2节 财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伙食费收、付及结算工作
1、学校应按月收取学生的伙食费,并全额解入学校行政账户。
2、学生缴纳的伙食费只能用于供餐单位为制作学生午餐所采购的原辅材料的费用。
3、按合同约定的配送单位每月持相应的合法票据与学校结算原辅料等费用,发票上应分别注明粮食、调味、菜金三大类金额。配送单位的送货单和学校的货物验收单由学校统一保管,主管部门将对此进行抽查。
4、学校严格控制原辅材料的库存,学期末应尽可能做到无结余,学生伙食费盈余率按季度控制在正负2%之间。
5、每月末,学校统计当月的实际就餐人数及盘点存货的库存情况,并做好“食堂库存原辅料盘存月报表”。
6、学生因病(事)假等原因(须提前请假),不在学校就餐3天或3天以上的,须按实退回学生伙食费。
7、学期末,学校必须按规定结清学生缴纳的伙食费,实行多退少不补。
8、学校应实行食堂账户公开制度,每月将相关明细账目张贴于公示栏中。
第四十条 学生午餐政府补贴(每人每餐1.5元)结算工作
1、学校必须每月与合同约定的供餐单位结算午餐制作费,每月发生的制作费一般在下月10日之前结算支付;学校支付的午餐保险费、劳务费、管理费、低值易耗品支出总额不得超过政府补贴的总量,如发生超支现象,学校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列支。
2、学生午餐发生的水电煤等能源费应根据学生就餐客数、抄表数每月进行分摊结算。
第四十一条 外送盒饭和学校自办食堂
1、因无现场制作条件而实行外送盒饭的学校,应约定学生餐费的总价,但不得超过学生缴费与财政补贴的总额(应预留按规定交纳的保险费)。
2、学校自办食堂,支付制作费应严格按照绩效工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其他事项
1、学校支付给配送单位的原辅材料费、供餐单位的制作费、午餐保险费等,要求以银行贷记凭证转账方式支付(或通过网上银行支付)。
2、教师与学生午餐实行同餐、同质、同价制度,并分账核算与管理,教师午餐所发生的原辅料、制作费等,要求单独开发票、分开验收及核算。
3、学校学生午餐发生的支出凭证,必须由学校负责人(或负责人指定的授权人)、食堂管理人员签字。
4、有关餐饮核算的具体事宜,由局会计核算中心另行通知。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如浦东新区教育局之前的相关操作规定与本办法中有关条列存有异议,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属浦东新区教育局。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学校选择供餐单位工作流程
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浦东新区教育系统学生用餐管理工作,促进学校食堂托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根据《浦东新区教育局系统学生用餐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学校选择供餐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工作流程”所规定进行操作。
二、《浦东新区中小学校学生用餐合同》期满,学校需另行选择供餐单位的,学校必须进入学校招标程序选择供餐单位。
三、学校选择供餐单位,应按照教育局规定,在准入供餐单位的名单中,通过招标程序进行,后勤管理部门作为见证方参与。
四、列入供餐单位名单的确定。
经教育系统学生用餐工作小组对供餐单位进行考核,年度综合评估前30名的供餐单位。
评估依据:
(1)学校对供餐单位的评定意见;
(2)学生满意度测评;
(3)《浦东新区中小学食堂检查量化扣分表》;
(4)后勤管理部门在学期内的检查情况;
(5)供餐单位企业状况;
(6)前一年的食品安全供餐情况。
五、学校选择供餐单位的招标程序。
1、学校在教育局列入供餐单位名单中选择3家单位参与招标。
2、学校组成由校领导、教师代表、行政代表组成的评标考察小组,对选择的3家供餐单位进行考察、评定。
3、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招标方案,开展竞争性谈判,经分析比较后,最终选定1家供餐单位。后勤管理部门作为见证方参与。
六、学校与供餐单位签订《浦东新区中小学校学生用餐合同》,并报后勤管理部门见证备案后生效。
七、本工作流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浦东新区教育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
附件2:
浦东新区教育局公办中小学校学生午餐补贴实施细则
为充分体现新区政府对学生的关心和爱护,根据沪教委后[2008]16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中小学学生供餐及校内超市(小卖部)设立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新区教育局公办中小学校的学生午餐实行政府补贴制度。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一、政府补贴中小学每人每餐1.5元(按学生数计算)。其中,1.17元由区级经费列支;0.33元由学校公用经费列支。
二、学生缴纳的餐费只能用于支付供餐单位为制作学生午餐所采购的原辅材料的费用。(自办食堂的学校参照执行。)
三、政府补贴用于支付午餐制作费用、能源费用与保险费用。其中:1、午餐制作费用1.145元,包含劳务费用、管理费用和购置低值易耗品等。2、餐饮能源费用0.33元,包含水、电、燃气(煤)费用等。3、学生用餐保险费用0.025元。
四、“学校餐饮管理委员”所需经费、教师参与学生用餐管理的费用不得占用学生午餐费用及政府补贴,由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
五、住宿学校学生早餐、晚餐的补贴,按实际就餐人数由学校按原有标准与供餐单位协商补贴标准,费用由学校承担。
六、食用外送学生午餐盒饭的学校,按1.475元/客的标准进行政府补贴,0.025元用于支付学生用餐保险费
七、对于困难学生的补助按原规定执行。
八、如政府补贴金额进行调整,即按最新规定执行。
浦东新区教育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