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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制订依据:本《细则》制订依据为《上海市教委、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对本市基础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实施免费教育的通知(沪教委【2015】103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01号)》。
第二条 资助对象:(1)对本校在籍就读的并持上海市残联颁发的《残疾人证》适龄残疾学生;(2)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
第三条 资助内容: (1)对残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2)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中的餐费和课外教育活动费。
第四条 资助标准: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据实予以免除。
第五条 申请流程:
(1) 残疾学生:每学期开学初向班主任提出申请→到校务处领取《上海市残疾学生免费教育申请表》(以下简称《免费申请表》)并填写(一式二份)→区残联盖章→交班主任审核→学校审核(校务处)→汇总并交区资助中心审核(青保办)。
审核材料目录:1)免费申请表,2)《残疾人证》或《阳光宝宝卡》复印件。(以上材料均一式二份)
(2)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期开学初向班主任提出申请→到校务处领取《上海市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资助申请表》)并填写(一式二份)→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核定盖章并出具低保证明→交班主任审核→学校审核(校务处)→汇总并交区资助中心审核(青保办)。
审核材料目录:1)资助申请表,2)低保证明。(以上材料均一式二份)
烈士子女、孤儿:每学期开学初向班主任提出申请→到校务处领取《上海市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资助申请表》)并填写(一式二份)→交班主任审核→学校审核(校务处)→汇总并交区资助中心审核(青保办)。
审核材料目录:1)资助申请表,2)烈士子女、孤儿证明(原件和复印件),3(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以上材料均一式二份)
第六条 申请时间:每学期开学初二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上半年4月15日前、下半年10月15日前完成全部审核工作。
第七条 学校资助工作实行公开、透明的操作流程,确保资助学生的信息安全,公开范围仅限于校内。
第八条 资助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学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如果发现有违规、失职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九条 学校成立以党支部为核心的资助监管小组,负责对本校的资助工作进行监管。
第十条 学校财务对资助资金实行专项保管,每年度结算,不可挪作它用。
上海市石笋中学
2017年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