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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石笋中学2015年高中阶段招生“推荐”工作实施办法 - 上海市石笋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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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石笋中学2015年高中阶段招生“推荐”工作实施办法
时间:2015-04-27 点击:1421

一、指导思想

    根据《浦东新区教育局关于2015年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实施意见》的精神,本着公正、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落实初三学生“推荐”工作。

二、领导小组

    组长:杜毅

    副组长:龚良

    组员:张洁   汪洪芳   唐玉明

三:“推荐”工作原则

      1、获得推荐的学生学业成绩优秀,综合素质评价各项指标达到“优良”以上。并且是具有2015年参加中考资格的在籍在读学生。

      2、被“推荐”学生必须是自愿参加“推荐”。

      3、凡是在初中阶段获得校、区、市等优秀队员、优秀团员、三好学生等荣誉及各类校、区级以上德育荣誉的学生,原则上优先推荐。

      4、学生可以根据自己学业情况及其他条件,选择“自荐”,并自己向学校“推荐”“自荐”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凡被推荐的学生不得再进行自荐,凡选择自荐的学生,不得被推荐。

四:“推荐”工作程序

      1、学校成立“推荐”“自荐”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实施办法”,并予以公示。

      2、班级、班主任根据学生学习成绩以及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情况,民主推荐优秀学生。推荐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a、初三第一学期期末及模拟考试综合成绩在年级前三十名以内。

        b、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各项指标在“优良”以上。

      3、学校领导小组根据各班级推荐学生,按照初三第一学期期末考试40%+初三第二学期模拟考试60%的比例折算综合分,确定“推荐”大名单。凡在综合分前30名的学生,进入推荐大名单。

      4、根据“推荐”大名单,凡是在初中阶段获得校、区、市等优秀队员、优秀团员、三好学生等荣誉及各类区级以上德育荣誉的学生可“推荐”加分。按学生“综合分”+“德育加分”最终确定学生“推荐分”。学校按照学生“推荐分”排名前后,最终确定石笋中学2013年优秀学生推荐名单。获市级优秀队员、优秀团员等荣誉,每次加15分;获区优秀队员,优秀团员等荣誉,每次加10;获得区级各类德育征文获奖,每次加5分;获得校三好学生称号,每次加5分。初三期间学科竞赛市级获奖加20分,区级获奖加10分。加分累计不得超过50分。以上获奖项目及奖励加分资格由领导小组审核。

      5、征求获得推荐资格学生意见,学生自愿参加推荐的,学校予以推荐。如果获得推荐学生放弃推荐的,学校按照大名单学生推荐分的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6、经过以上程序确定石笋中学推荐学生名单后,按教育局要求,校内张榜公布。

      7、公布完成后,学生填写《2015年上海市实验性高中“提前招生录取”推荐生信息表》,校长签署推荐意见,完成推荐。

五、“推荐”人数

    石笋中学2015年高中阶段学校“提前录取”择优推荐人数为10名。

上海市石笋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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